条文对照
(第七条无变化)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结合第三章第六十条一并解读为: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和本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益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本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
2.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参加竣工验收,提出意见。
3.发现本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本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4.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本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参加对生产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已在保证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6.本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对单位提出征求意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会应当组织有关职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认真研究修改,确保规章制度有效可行,促进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