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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解读(八)
2021年11月03日 10:29 访问次数:

新安全法解读(八)

条文对照

2014

2021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解读: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为此,《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进行了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方案,组织有关生产、施工、建设等业务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危险源实行分级管控。对经确认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业务部门实施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是一条法律授权条款。实践中, 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其生产作业的特点,安全风险大,尽管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安全生产工作,但更多的精力是抓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分管安全的副职因分管范围大也往往力不从心。为此,部分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尝试设专职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主抓安全生产工作,专职专用。同时安全总监享受分管副职待遇,取得了很好效果。为此,《安全生产法》作出了授权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里讲的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是指专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通常称安全总监),不是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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