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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解读(九)
2021年11月12日 14:28 访问次数:


条文对照

2014

2021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都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作出了相应规定,涉及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急教援器材的配备等方面。《安全生产法》规定,相应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并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考核合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权任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权利。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干涉,更不能打击报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有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职责,并承担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要负责人需要知道、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听取有关安全生产的汇报,需要参加各种安全大检查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等,这就迫切要求主要负责人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体落实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知识水平的高低、工作责任心的强弱,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重要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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