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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解读(十)
2021年11月18日 17:17 访问次数:

将老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新法第二十八条,条文无变化。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人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解读:我们应该着重解读一下这个条文,希望全院的安全生产参与者都能领会精神!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状况。从大量事故教训来看,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从业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风险控制能力导致的。因此,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重要措施之一, 就是加强并强制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法律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重要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招收录用、重新上岗、转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要求考试合格,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技能与其所从事的作业要求相适应。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开展教育和培训,保证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质量。在安全教育和培训方式上,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我院因为野外作业人员多、专业多,因此在执行三级教育培训时,分院及部门的培训责任很大,务必要根据自身项目和人员分布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不到位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教育培训不到位是最大的隐患!教育培训不到位是管理人员的渎职行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务必要增强意识,做实做牢。

其次,对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转岗人员及劳务分包人员,要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入职人员要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规定。

安全培训的要求: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包括五个方面。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一是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规定, 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作业。二是学习有关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知识。生产经营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三是学习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的知识。在从业人员的生命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具备有关的紧急处置知识和自救知识,以便停止作业紧急撒离到安全地点,防止人身伤害。

2.清楚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首先要认识到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针对这些因素,切实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活动。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危害辨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养成遵守规章制度、按照规程操作的习惯,并能够自觉执行。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经过教育和培训,要达到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目的,这也是检验和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培训质量和效果的主要标准。从业人员员具备的本岗位安操作的技术和能力,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做到“应知、应会”。如果敷行了事,虽经教育和培训但未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的,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4.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发生事故后,在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必要的抢救和处置,是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效手段。通过教育和培训,让从业人员知道、了解本单位、本岗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相应应急处理措施,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能力,达到自我保护减少人员伤亡的目的。

5.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作为保护对象的从业人员,有权知道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包括作业场所不安全因素、应急措施等的知情权,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撒离权等。作为活动主体的从业人员,必须知道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发现事故隐患和事故及时报告等。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让从业人员熟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更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了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安全生法》要求,对从业人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作业的资格。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后,要经过考试,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且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将承担相应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从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资格,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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