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对照
2014版 | 2021版 |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第五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解读:
法律增加“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规定将强化安全生产齐抓共管,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只要存在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安全生产问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总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各位负责人各自承担相应的工作,有的分管生产,有的分管经营,有的分管安全,有的分管工程建设施工等等,也许是一条线式的管理,也许是分块管理,但各个领域都有安全生产的问题,这些安全生产问题都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全部承担,难以落实。为了强化各方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即其他负责人既要做好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也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人人履行“一岗双责”,实现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比如分管人力资源的负责人,如果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由此导致的事故该负责人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如果因安全投入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该负责人是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