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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法解读(四)
2021年09月23日 15:43 访问次数:

条文对照

(第六条无变化)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这是一条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总体规定。是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的总论。将第五十二至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概括起来解读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是劳动者应享有基本的人权。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履行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反劳动纪律。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只有每个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有扎实的基础,才能落到实处。

此外,本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承运人,相当于派遣劳动者,同样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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